分類確定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
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為直接排入水體、間接排入水體、出水回用三類。
出水直接排入環(huán)境功能明確的水體,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應根據水體的功能要求和保護目標確定。出水直接排入II類和III類水體的,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(CODCr)、pH、懸浮物(SS)、氨氮(NH3-N)等;出水直接排入IV類和V類水體的,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(CODCr)、pH、懸浮物(SS)等。出水排入封閉水體或超標因子為氮磷的不達標水體,控制指標除上述指標外應增加總氮(TN)和總磷(TP)。
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(huán)境功能未明確的小微水體,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的確定,應保證該受納水體不發(fā)生黑臭。
出水流經溝渠、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,可適當放寬排放限值。
出水回用于農業(yè)灌溉或其他用途時,應執(zhí)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準。
各省(區(qū)、市)可在上述要求基礎上,結合污水處理規(guī)模、水環(huán)境現(xiàn)狀等實際情況,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標準,并明確監(jiān)測、實施與監(jiān)督等要求。